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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4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507.3—2011 无公害生猪种猪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2011 - 01 - 04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61/ T 507.3—2011 前 言 本标准为 DB61/T507.1~6-2011 的第 3 部分。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本标准综合体由陕西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康学院、安康市农业局、安康市阳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权群学、王军、陈立强、龚道云。 本标准首次发布。 I DB61/ T 507.3—2011 无公害生猪种猪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生产过程中种猪场的规划建设,种猪的引进,种猪场的生产经营,种猪的 遗传性能评估、种猪的选育、选配、种猪的日常饲养管理,种猪的档案建立,种猪的利用等涉及种猪各 环节应遵循的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生猪种猪生产与经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9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标准 DB61/T507.1 《无公害生猪饲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种畜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3 术语与定义 种猪 用来繁殖的公、母猪,包括用来采取精液的公猪。 4 生产经营 4.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种畜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4.2 凡是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a) 从事种猪生产经营活动的; b) 从事商品仔猪生产经营活动的; c) 饲养种公猪从事人工授精服务的。 4.3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后,还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与种猪生产 有关的活动。 4.4 从事种猪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条件。 1 DB61/ T 507.3—2011 a) b) c) d) 4.5 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有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销售的种猪或者配种站(点)使用的公猪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4.6 销售种猪时,必须附种猪生产企业出具的种猪合格证明及种猪系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 疫合格证明。 4.7 饲养的种猪必须是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 境外品种,配套系。 5 种猪场建设 5.1 种猪场的建设应符合 DB61/T507.1《无公害生猪饲养场》要求。 5.2 种公猪必须单栏地面饲养,每栏面积不小于 6m 。 2 5.3 空怀和妊娠母猪实行单栏限位饲养或 3—4 头地面群饲,哺乳母猪在专用的分娩栏或在设有保温箱 和补饲栏的单栏中饲养。 5.4 保育猪每栏 8—10 头高床网上保育饲养。 5.5 育成猪 3—5 头地面群饲。 6 6.1 种猪引进 引种必须从没有疫病流行的地区引种。 6.2 引进种猪应选择品种质量高,信誉好,具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并根据生产的需要, 选择引进原种猪或者父母代种猪。 6.3 引种时要求供种场提供该场免疫程序及引种猪的免疫接种情况,并注明各种疫苗的注射时间;提 供引种猪的系谱记录及种猪合格证,提供种猪配种建议书。 6.4 供种场按照 GB16549 进行产地检疫,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 毒证明。 6.5 种猪起运前至少 24h,对车辆用具彻底清洗后,进行了 2 次以上的严格消毒,空置一天后装猪, 在装猪前再用刺激性小的消毒剂彻底消毒一次。 6.6 运输途中,不准在城镇、集市、疫区停留;不准在疫区饲喂,饮水和装运有关物资。 6.7 种猪到场前 7 天,对隔离舍及用具进行严格的消毒,进入隔离舍前一天再消毒一次。 6.8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减少种猪的应激、肢蹄损伤,作好防暑保暖、防雨工作。 6.9 种猪到达以后,立即对卸猪台、车辆、用具,猪体及周围场地进行了消毒,然后再卸猪。 2 DB61/ T 507.3—2011 6.10 种猪到场后必须在隔离舍至少隔离饲养 30 天,期间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进行了严格检 疫,并按本场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和驱虫,确认健康合格后再转入本场猪群,供繁殖生产使用。 7 种猪档案 7.1 种猪必须编号以便识别,凡是用于生产仔猪的公、母猪都必须进行了编号,编号在仔猪初生时进 行。 7.2 编号的方法有打黑刺、剪耳缺、带耳标等。 7.3 种用仔猪出生时用剪耳缺或者用剪耳缺和打黑刺相结合的方法对仔猪进行编号。编号中必须反映 仔猪的品种,窝号和在同窝仔猪的产仔顺序。好某头仔猪肝是某场某年第 100 窝第 8 个分娩的,可编号 为“10008”用耳缺和打黑刺结合编号时,可将黑刺号编为“100”耳缺编为“08”。 7.4 种猪肝在销售或配种之前,必须配带耳标,耳标的编号用“场号+窝号+出生顺序号”,其中场号 由农业部或者农业厅统一认定。 7.5 凡是经选种用作种用的公、母猪肝都必须建立“种猪档案”,种猪肝档案必须记录种猪肝的个体 号(ID)、品种、性别、出生日期、初生重、断奶重、同窝产仔数、乳头个数等到项目,并有三代以上 的系谱。 7.6 种猪个体号(ID)实行全国统一的种猪编号系统,本编号系统由“品种+场号+个体出生年度+场内 窝号+窝内个体号”共 16 位字母和数字表示;DD 表示杜洛克、LL 表示长白、YY 表示大白、HH 表示汉普 夏、二元母猪肝用父系+母系的第一个字母表示,如 LY 表示长大杂交母猪;场号用 4 位英文字母表示(农 业主管部门指定);个体出生的年度用 4 位数字表示;场内窝序号用 4 位数字表示;窝内个体号用 2 位数字表示。例:DDXXXX2003108801 表示 XXXX 场 2003 年第 1088 窝出生的第一头杜洛克纯种猪。 8 8.1 遗传评估 种猪遗传评估的基本性状有达 100kg 体重的日龄;达 100kg 体重的活体背膘厚;总产仔数等三个。 8.2 种猪遗传评估的辅助性状有生长发育方面的达 50kg 体重的日龄和饲料转化率。繁殖性能方面的产 活仔猪数、21 日龄窝重、产仔间隔和初产日龄。胴体和肉质方面的眼肌面积、后腿比例、肌肉 PH 值、 肉色、滴水损失和大理石纹。 8.3 参与遗传评估测定的种猪在 50kg 以前必须保证有 2 公 3 母 5 头,100kg 测定结束时必须保证有 1 公 1 母 2 头。 8.4 9 9.1 有条件的种猪场建议使用 GBS 软件进行了遗传评估和选种工作。 种猪群建立和结构 按照种猪遗传评估的结果,选择体质外貌、生长发育、生产性能优良的种猪组成繁殖群。 9.2 繁殖母猪群约占全年生猪生产计划总头数的 6—7﹪,种母猪利用年限为 5—6 胎,繁殖性能优良 的个体可利用到 7—8 胎,繁殖母猪合理的胎龄结构为 1—2 胎占 30—35﹪;3—6 胎占 60﹪;7 胎以上 占 5—10﹪。 3 DB61/ T 507.3—2011 9.3 从繁殖母猪群中精选出体质外貌优秀,繁殖和哺乳性能好,后代生长发育良好,年龄在 2—3.5 岁的母猪组成核心群,核心群母猪头数应占繁殖母猪头数的 25﹪—30﹪。 9.4 10 公猪群头数一般占母猪群头数的 3—5﹪,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时,公猪的头数可以更少一些。 后备猪选择 10.1 后备母猪可在核心群母猪第 2—4 胎的仔猪中选留。选留的数量约占种母猪群体的 30﹪—40﹪。 选择的过程可分为四次进行,既断奶时的选择、六月龄时的选择、配种前选择及产仔后选择。 10.2 断奶时采取窝选与个体选择并重的方法,选择体质外貌好、断奶体重大、同窝仔猪多且生长发肓 均匀、同窝仔猪中无遗传疾患、无包皮积尿,母猪乳头 7 对以上,排列整齐均匀。 10.3 6 月龄时可根据生产性状构成结合选择指数进行选留和淘汰。此外,凡体质衰弱,肢蹄存在明显 疾患,体形有损伤,以及出现遗传缺缺陷者淘汰。 10.4 配种时留优去劣,保证有足够的优良后备母猪补充,以保证基础母猪群的规模,留种用的后备猪 应及时建立系谱档案。 10.5 产仔后的母猪及配种公猪,可根据繁殖性能优劣,淘汰不良个体。 11 饲养管理 11.1 给饲计划:保证饲料质量稳定,数量合理,按种猪生理规律科学给饲。 11.1.1 后备母猪采用限制饲养、自由饮水的方式饲喂,妊娠母猪和妊娠后期及哺乳阶段的母猪,必须 使用符合饲养标准的饲料配方,按期注射疫苗,确保初生重及断奶仔猪成活率。 11.1.2 各阶段的猪只都要保证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 NY5027 要求。 11.1.3 换料要渐进,不可突然换料。 11.1.4 杜绝发霉变质料,料槽及时清洗。饲料中要有充足的多维素与微量元素。 11.2 繁殖节律及配种计划 11.2.1 每头基础母猪年平均产仔 2.2~2.5 胎。 11.2.2 每头公猪每月配种或采精 1 5~25 次。采取人工授精每头公猪日采量 150ml 以上,可配种 80~ 150 头母猪。 11.3 配种技术 11.3.1 后备母猪在发情前一周到配种时,每天用成年公猪试情或诱情 15min,发情后要用体重相近的 种公猪,根据选配计划配种。 11.3.2 配种开始前要用清水冲洗母猪外阴和公猪包皮,要用消毒药水洗擦,稍等片刻,再用清水冲洗 干净并擦干参加配种。 11.3.3 母猪允许公猪爬跨时开始每一次配种,间隔 12~24h 后,再复配一次。 11.3.4 配种正式交配时间应多于 4min,低于 4min 应重新配种。 11.3.5 有生殖器官疾病的公、母猪,视具体情况抓紧治疗或淘汰,在病没好前不可配种。体质恢复健 康后,配种前应对精液进行检验,达到标准时方可配种。 4 DB61/ T 507.3—2011 11.3.6 后备母猪应在其体重 80~90kg,就开始进行观察,并对情况详细记录,以便发情时配种,并 采取相应管理。 11.3.7 每次配种,其配种人员应协助公猪,使其顺利完成配种。 11.3.8 情期受胎率应达到 90%以上,配种环境宜安静,地面不得光滑。 11.4 后备公、母猪的管理 11.4.1 要进行试配、调教、利用价值的鉴定,避免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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