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3 第01期 (总第20期)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号) 《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经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 24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批准,现 予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 (2023年8月24日金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 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洁设施 第三章清洁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62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农业废弃物等的 收集处置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 法律、法规对乡村清洁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制定本辖区内乡村清洁管理目标,建立乡村清 洁巡查制度,督促村民委员会、社会经济组织(含国有农场)履行乡村清洁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社会资金参 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和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 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清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草、商 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村的乡村清洁工作,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 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议定有关 乡村清洁事宜。 鼓励采取聘请清洁服务机构、村民个体承包等方式,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 处理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驻在农村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村规民约,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清洁工作,共享乡村清洁 成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绿色 环保生活方式。 村民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村民自觉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工作的 行为。 - E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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