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十一号(总第349号)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四章 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第五章 生活消费绿色转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
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
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发展方式
绿色转型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
新驱动、协同增效的原则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
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
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
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
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
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
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
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
作。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发展方式绿
色转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
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
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科技、商务、农业
农村、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教育、
统计、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本市营造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的良好社会氛围。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
碳意识,依法落实绿色转型的有关要求,践行绿
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
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无纸化绿色
办公,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加快数字化转型,发
挥绿色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
和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数字化和绿色
化,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
排放,承担绿色转型相关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
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等绿色低碳活动,自觉履
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动绿色
转型领域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合作交流,加
强行业自律。
本市支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
构等开展与绿色转型相关的业务培训、技术指
导、咨询服务等活动。
本市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志愿服务组织,支9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绿色低碳志愿服务,
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绿色低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世界环境
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
等相关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增强全社会共
同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相关新媒体等大
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绿色低碳
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科普场馆
等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教
育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
第九条 本市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
术创新体系,发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金
融中心建设的联动优势,推动绿色技术创新链、
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
织开展与绿色低碳相关的试点示范,鼓励、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城、园区、社区等参与各类试
点。
对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中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
府、各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
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
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
型,推进开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标
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的合作。
本市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与相
关省市加强协作,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和相
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
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本市对标国际绿色发展规则,加强绿色转型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等方面的交流合
作,促进全球绿色先进技术和关键环节与国内
产业化优势对接融合,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
部署推动更高水平国际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部门
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组织编制能源资源、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
专项规划,明确绿色转型的目标、任务、措施等,
并组织实施。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海岸带综合
保护与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绿色转型相关工
程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能源
消耗、建设用地、用水等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管
理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
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
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绿色转
型的要求纳入产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制
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复合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本市相关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披露能源资源消耗、碳排
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鼓励其他单位主动披露
前述信息。
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
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
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转型领域相关
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并
推动实施绿色转型领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
准,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和
规则。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
健全本市绿色认证体系,推行绿色标识。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各区、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统一规范的碳排012023年第十一号(总第349号)
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健全碳
排放核算和计量等管理制度。
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评估
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提
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
用绿色技术和产品。单位和个人自主采购绿色
技术和产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布
并动态更新绿色技术目录,加强对绿色技术的
组织推广应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
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
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第二十条 本市在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
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名录
管理。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重点单
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
量、节能减排改造、碳排放管理等绿色转型相关
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上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二十一条 本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的新型能源体系,推进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
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产供储销
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
能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合
理调控油气消费,推行化石能源的节约使用和
绿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改造,实施符合国家
和本市相关管理规范的二氧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促进太阳能、风电、
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绿色能源
和新型储能方式的发展,有序推动多元化推广
应用。
电网企业应当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将
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
接入电网。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
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支持新型储能建设,推动
分布式能源开发、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充电桩
智能化改造,有序降低电力系统负荷峰谷差。
本市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和其他具备
条件的区域建设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
电网。
第二十五条 本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推进虚拟电厂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通信基站、
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
用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根据城市
电网的负荷平衡需求,有序调节用电负荷。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
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
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本市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支
持分布式发电主体按照规定与同一配电网区域
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第四章 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第二十七条 本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
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和绿色化的
深度融合,推动钢铁、石化、电力、交通、建筑等
领域的绿色转型。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碳、购买
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
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
第二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
部门在组织制定产业发展目录时,应当落实国1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家和本市关于绿色转型的要求,明确鼓励类行
业、限制类行业以及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
当完善
法律法规 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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