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第25号2024年6月20日 主要内容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文本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文本—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4年1月24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和谐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 在地建成区,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 域。—3—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 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容貌标准,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 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 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 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4—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 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自治县实行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 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 管理范围。 第十条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 人是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 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公共水域、 公共厕所和绿地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城镇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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