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40.30 P 02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8.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 5 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5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2015 - 09 - 18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598.5—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用地控制指标 ...................................................................... 2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2 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3 燃气供应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4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5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6 公共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7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8 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9 公共绿地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10 消防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10 I DB12/T 598.5—2015 前 言 DB12/T 598—2015《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为18个部分: ——第1部分:工业项目 ——第2部分:教育系统项目 ——第3部分:卫生系统项目 ——第4部分:仓储项目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6部分: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项目 ——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 ——第8部分: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 ——第9部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 ——第10部分: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第11部分:电力工程项目 ——第12部分:水利设施项目 ——第13部分:新建铁路工程项目 ——第14部分:公路项目 ——第15部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项目 ——第16部分:特殊用地项目 ——第17部分:墓葬项目 ——第18部分:河港码头工程项目 本部分为 DB12/T 598—2015 的第 5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的编制规范编写。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升、张晓洁、张振东、徐健、王鑫、李宏、陆方兰、刘汉青、王绍艳、 陈鹏、吕利昭、陈婧。 本部分是首次发布。 II DB12/T 598.5—2015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 5 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 范围 DB12/T 598—2015 的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土地利用上的控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控制指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控制指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32 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控制指标。 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2 工程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目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3.3 单位用地指标 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个项目中单个个体的占地面积。例如,输送单位水量用地面积、输送单位燃气用地面积、单 位容量锅炉房用地面积、单位交通线路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车均用地面积等。 3.4 建设规模 Scale of construction 1 DB12/T 598.5—2015 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规模。详细来 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 等。 3.5 用地规模 Land use scale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用地面积。 3.6 建筑面积 Area of structure 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4 基本规定 4.1 本部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供应、供热工程、通信工程、公共交通、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消防设施。 4.2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 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劣地。 5 用地控制指标 5.1 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1.1 供水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5.1.2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严格控制工业和 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但再生水除外。 5.1.3 供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 置;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 5.1.4 水厂用地应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防护带。水 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3 3 3 3 5.1.5 水厂按规模(60~100 万 m /d、30~50 万 m /d、10~30 万 m /d、5~10 万 m /d)分别提出用地 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 3 3 确定。规模小于 5 万 m /d 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 5 万 m /d 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 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5.1.6 水厂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不超过表 1 规定。 表1 水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2 3 单位用地指标(m /(m /d)) 3 项目类型 水厂 建设规模(m /d) 60~100 万 30~50 万 10~30 万 5~0 万 地表水水厂 0.20-0.25 0.25-0.35 0.35-0.45 0.45-0.54 地下水水厂 0.08 0.1 0.2 0.3 - 0.016-0.018 0.018-0.035 0.035-0.050 给水泵站 2 DB12/T 598.5—2015 表 1 水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续) 2 3 单位用地指标(m /(m /d)) 3 项目类型 建设规模(m /d) 60~100 万 30~50 万 10~30 万 5~0 万 注1:本指标为包含深度处理构筑物的情况,如地表水水厂内不设置预处理或者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缩减其用地。 注2: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注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外绿化防护带用地。 5.2 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5.2.1 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5.2.2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 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5.2.3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3 5.2.4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 m /d)分为下列五类: a) Ⅰ类:50~100 b) Ⅱ类:20~50 c) Ⅲ类:10~20 d) Ⅳ类:5~10 e) Ⅴ类:1~5 5.2.5 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置。 5.2.6 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不超过表 2 规定。 表2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 项目名称 I类 II 类 污水处理厂 III 类 IV 类 V类 3 单位用地指标(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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