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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CCS A 16 DB 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 T 2267 — 202 4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202 4 - 4 - 8 发布 202 4 - 5 - 1 5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 T 2267 —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 2020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的规定起 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青海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青海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青海省商务厅 、 青海省妇女联合会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任成明 、 孙强 、 许洲 、 张培成 、 侯延芳 、 闫达强 。 本文件由青海省商务厅监督实施 。 DB63/ T 2267 — 2024 1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及机构要求和人员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 文件 。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家政服务 以家庭为服务对象 , 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 、 婴幼儿 、 老年人 、 病人 、 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 、 烹饪等有偿服务 , 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 。 3.2 家政服务机构 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 可提供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 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 。 3.3 家政服务人员 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 可直接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 3.4 工作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中除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 3.5 家政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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