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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80 R 8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635—2016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service of expressway network 2016 - 06 - 15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07 - 15 实施 发 布 DB12/ T635—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3 5 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 ................................................................ 4 6 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 ................................................................ 7 7 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指标 ........................................................... 12 8 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 30 9 出行信息发布 ..................................................................... 34 10 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 36 11 系统安全 ........................................................................ 39 I DB12/ T635—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铁强、程锦、杨西福、薛文、周晓亮、李友良、岳向武、孙长国、于冉冉、 孙炜、张纪升、张利、李宏海、孙晓亮、赵丽、蔡蕾、第孟隆、张浩、李峰、才悦、刘海峰、陈鑫瑞、 李鹏之、王文超、于永刚、苏勇、沈宁、张亮、李玉玺、张烁、张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2/ T635—2016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运 行监测与服务信息、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指标、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出行信息发布、数据传输要求、 系统安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监测点及相关支撑系统)的 实施与管理,用以指导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方案设计、监测设备布设、平台对接以及系统 验收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JTG H12-2003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JTG/T H21-2011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网 highway network 由高速公路构成的交通网络。 3.2 通道 Corridor 指承担较大运输需求的公路线路,一般为高速公路或国省道。 3.3 高速公路节点 highway node 高速公路网中的交叉点、桥梁、隧道、收费站、服务区等区域。 3.4 1 DB12/ T635—2016 重要高速公路节点 important nodes of highway 对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状态有重要影响的重要路段、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收费站(省界、入城)、 大型服务区和枢纽互通立交等区域。 3.5 高速公路路段 highway section 指相邻公路节点间、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线路。 3.6 路网监测点 road network monitoring point 对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重要路段,以及桥梁、隧道、互通立交、收费站点、服务区等 区域。 3.7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service system of highway network 面向高速公路网开展路网运行监测、预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调度指挥等业务,集成高 速公路状态感知、数据处理与分析、决策支持与指令传达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网管理信息化系统。 3.8 高速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 operation condition monitoring and service index of highway network 用于动态反映高速公路网整体实时运行状况,并可用于评估高速公路网在一定时期内的可靠性和服 务水平的可量化的值。 3.9 基础设施运行参数 Infrastructure operating parameters 依托桥梁、隧道的健康监测系统或安全预警系统确定的动态健康状况等级,以及人工检测评定的技 术状况等级参数。 3.10 市级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municipal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service platform of highway network 服务于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应用系统及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具体实现对市域内高速公路网 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与协调管理,对在路网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市域范 围内的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简称“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3.11 路段级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sectional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service platform of highway network 服务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业务应用系统及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具体实现对路段或区域内高速 公路网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与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开展路段或区域范围 内的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简称“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2 DB12/ T635—2016 4 总体要求 4.1 系统规划与建设 4.1.1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 步完善的原则。 4.1.2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功能要求与技术标准; b) 统筹考虑与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管理、治超管理、机电系统管理、交通情况调查等系统 的集成应用与数据管理,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现有联网监控、联网收费和通信系统资源,补充必 要的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手段和传输通道; c) 与高速公路网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程度相适应,分阶段建设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实现路段级高 速公路路网平台与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的联网,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丰富监测内容; d) 按照高速公路网日常运行监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相结合、运行管理与公众出行服务相结 合的原则,构建集日常监测与协调管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及综合出行信息服务为 一体的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e) 遵守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4.1.3 新建高速公路应按照本标准布设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实现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存储;已建成高 速公路应按照本标准完善路网监测点布局与外场设施。 4.2 系统运行与管理 4.2.1 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 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正常运行。 4.2.2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应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设施,完 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满足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工作的各项要求。 4.2.3 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应参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安全保护体系。 4.2.4 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与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宜采用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和证书认证系 统对数据交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4.2.5 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数据与服务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各高速公 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路段可变情报板信息的发布。 4.3 路网协调管理 4.3.1 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网运行的日常监测与协调管理,对监测获取的高速公 路网运行信息进行处理与分析,汇总形成路网运行状态与服务指标,下达或执行协调指令信息。 4.3.2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相应高速公路网运行的日常监测与协调管理,对监测 获取的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进行处理与分析,下达或执行协调指令信息。 4.3.3 路网协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协调实施路网监测点的布设与信息监测管理; b) 定期发布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 c) 按照职责开展路网协调管理,报送协调请求或下达协调指令,做好协调指令落实工作; d) 指令协调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情报板、出行服务网站、自备广播等系统设施同步信 息告示; e)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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