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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30 S 92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602—201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Regulations for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15-12-30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01-01实施 发 布 DB12/T 602-2015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基本要求 ........................................................................... 2 6 人员安全管理 ....................................................................... 3 7 行车安全管理 ....................................................................... 4 8 车站安全管理 ....................................................................... 4 9 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 ......................................................... 5 10 事故和故障管理 .................................................................... 6 11 风险及应急管理 .................................................................... 7 12 安全运营指标 ...................................................................... 8 参考文献 ............................................................................. 11 I DB12/T 602-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建平、苗赛松、董 雪、朱小军、王九州、邢锦、张志学、高进田、张军 、经纬、周留运、於特、赵欢、郭华军、陈怀军、王清永、吴婷、姜磊、赵红、郝林生、李新宇、王颖 、杜娟。 II DB12/T 602-201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总则、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站 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事故和故障管理、风险及应急管理、安全运营指标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GB/T 30012-2013,定义3.2] 3.2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 [GB/T 30012-2013,定义3.4] 3.3 运营安全管理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运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 辆基地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3.4 运营故障 Operation Stoppage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任导致的、未达到事故标准的影响运营的情况。 3.5 运营事故 Operational incidents and accidents 1 DB12/T 602-2015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及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 3.6 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 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需要而采取的限制乘客进站流量的安全措施。 3.7 高峰时段 Peak Period 轨道交通在一天运营时间内,进站量明显高于其他时段的时间范围。 3.8 安全风险评价 Safety risk evaluation 运用定性、定量或综合的方法,对运营单位或者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危 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4 总则 4.1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运营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5 基本要求 5.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落实到运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 5.2 运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度、运营事故控制标准、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体系等。 5.3 运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分 级管理、各负其责。 5.4 运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5.5 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组 织应急演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5.6 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乘客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7 运营单位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5.8 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类文化载体,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具有本 企业特色的安全价值观。 5.9 运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统计制度,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5.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 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2 DB12/T 602-2015 5.11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1)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3)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6)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12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区域; (2)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3)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4)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5)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7)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8)强行上下车; (9)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10)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11)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12)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13)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14)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15)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16)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6 人员安全管理 6.1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值班员、调度员、维修人员、关键岗位等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 复审。 6.2 从业人员应遵守各岗位安全操作要求。 6.3 列车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000km的见习驾驶训练。 6.4 调度员、值班员及设备维修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培训。 6.5 站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培训。 3 DB12/T 602-2015 6.6 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 线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 行记录。 6.7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特种操作证,并按规定复审。 6.8 离岗半年以上以及使用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设施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10学时 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 6.9 车站安全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岗前培训。 6.10 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 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行车安全管理 7.1 运营单位应制定行车安全标准,并严格执行。 7.2 列车驾驶应保证平稳,人工操作时应按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7.3 列车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置,列车驾驶员应尽快报告调度员,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应急措施。 7.4 运营单位应制定非正常情况行车组织方案和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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