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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A 10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008.12—2018 代替 DB11/T 494.12—2013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2 部分:劳务派遣 Specification for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Part 12:Labor dispatch 2018 - 04 - 24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008.12—2018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工作流程........................................................................... 2 6 时点控制........................................................................... 3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5 I DB11/T 3008.12—2018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 3008《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分为12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求职招聘服务; 第3部分:招聘洽谈会; 第4部分:信息网络服务; 第5部分:高级人才寻访; 第6部分:职业指导服务; 第7部分:素质测评服务; 第8部分:培训服务; 第9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第10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第11部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第12部分:劳务派遣。 本部分为DB11/T 3008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了DB11/T 494.12—2013《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2部分:劳务派遣》,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英文名称:Staff assignment修改为Labor dispatch;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关国标的内容(见2);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劳务派遣”的内容”(见3.1); ——修改了“基本要求”的部分内容(见4); ——增加了“用工单位确认”的内容,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中部分内容调整到此项中并修改了 告知用工单位提交材料的部分内容(见5.1); ——修改了“工伤发放时点”的部分内容(见6.1); ——修改了“工伤办理时间”名称及内容(见6.3); ——增加了“执行保密要求”的内容(见6.6); ——修改了“参考文献”的部分内容(见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北京人力 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 司、河北诺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革、张宇泉、鞠洪芬、董小华、高永辉、宋晔、马峥、张瑞林、于家庆、马 永权、王新文、纪烈雄、邓丹宇、周玉芳、谢琳、张晓媚、钮海晨、任立宁、张旭岩。 本部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494.12—2007; ——DB11/T 494.12—2013。 II DB11/T 3008.12—201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 12 部分:劳务派遣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时点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529—2017 人力资源服务术语 DB11/T 3008.1—2018 人力资源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 labor dispatch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协议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 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GB/T 33529,定义11.1] 3.2 时点控制 time control 全部或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的最后时间要求。 3.3 竞业限制 competition restrictions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应到与用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 品或者业务的限制性行为。 4 基本要求 除应符合DB11/T 3008.1要求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a) 服务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 质; b) 有独立的业务操作与结算系统; c) 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派遣员工实行动态管理; 1 DB11/T 3008.12—2018 d) 对结束劳动关系的派遣员工,其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应不少于 24 个月。 5 工作流程 5.1 用工单位确认 5.1.1 服务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委托后,提供相关咨询。 5.1.2 告知用工单位提交相关证照和资质材料。 5.1.3 查验用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 5.2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违约责 任及争议处理。 5.3 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及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工作方案。 5.4 确定派遣员工 5.4.1 派遣员工招聘应符合下列流程: a) 通过服务机构自身或用工单位指定的渠道进行派遣候选人员信息搜寻; b) 双方按照事先约定,对搜寻到的派遣候选人员进行筛选和审查; c) 确认拟派遣员工基本信息真实有效,身体健康; d) 通知用工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派遣员工。 5.4.2 培训和调整。服务机构配合用工单位对已确定入职的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无法满足 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进行岗位或人员调整。 5.5 确认劳动关系 5.5.1 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工时制度等要素。与 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一个月内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 100%。 5.5.2 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应少于 24 个月。 5.5.3 对派遣员工进行入职教育,内容包括: a) 管理要求; b) 办事流程; c) 服务内容; d) 劳动纪律; e) 相关政策。 5.5.4 发放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入职与离职注意事项; b) 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的转递与管理; c) 工资及福利待遇; d)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e) 劳动纪律。 5.5.5 告知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岗位管理或服务约定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派遣员工自愿; 2 DB11/T 3008.12—2018 b) c) 5.5.6 a) b) c) d) 用工单位岗位特殊需要; 不应与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工资发放与社会保险缴纳,应符合以下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 为派遣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为派遣员工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 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5.6 劳动合同的变更 5.6.1 用工单位提出变更 服务机构接到用工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时,应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在约定的时间内 处理完毕。 5.6.2 派遣员工提出变更 服务机构接到派遣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时,应以书面形式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约 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5.7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按规定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终止或 解除手续,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继续提供或终止服务。 5.8 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与解除协商达成一致,并根据协议履行相关手续。 6 时点控制 6.1 工资发放时点 6.1.1 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发放时点。 6.1.2 服务机构应提示用工单位在确定的时点前 2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性费用转入服务机构指定账户。 6.2 社会保险办理时点 社会保险相关数据的汇总截止时点为社保经办部门规定时间之前2个工作日,社会保险数据的报出 截止时点为社保经办部门规定时间。 6.3 工伤认定申请时点 按现行的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最后截止时点为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的第30天。 6.4 竞业限制 6.4.1 确认派遣员工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及竞业限制补偿等事项。 6.4.2 服务机构应告知派遣员工竞业限制相关协议的内容。 6.4.3 服务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 DB11/T 3008.12—2018 6.5 服务反应时限 6.5.1 6.5.2 6.5.3 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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