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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A 1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1069—2017 家政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运营规范 Housekeeping service guid——Operating specification of postpartum maternal and infant nursing care service agencies 2017 - 01 - 09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3 - 11 实施 发 布 DB61/T 1069—2017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翠枝、杜蓓、董晓辉、刘凤英、马明、叶青、骆红、何晓芳。 本标准由陕西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金月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9-82333885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98号铁通大厦14楼A座 邮编:710061 I DB61/T 1069—2017 家政服务指南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术语及定义,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 内容、卫生消毒及安全、服务监督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开展母婴护理、康复与保健服务的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 YY/T 0734.1—2009 清洗消毒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术语定义和试验 DB61/T 921—2014 家政服务指南 母婴护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 postpartum maternal and infant nursing care service agencies 为分娩出院的产妇、新生儿、婴儿等提供食宿、健康保健、形体恢复等护理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一般俗称“月子会所”、“月子中心”、“母婴会所”等。 4 经营管理要求 4.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并取得相应的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 4.2 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经资格认定的护理人员开展服务工作,能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 合法权益。 4.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悬挂相关证照,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和客户须知等信息。 4.4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物资、行政、人事、 服务、质量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4.5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设立护理、营养、餐饮、控制感染、保洁、质量督导、市场营销、客服等相 应的职能部门。 4.6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内部如设立医务室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有专职的医护 人员,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1 DB61/T 1069—2017 4.7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宜积极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4.8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每位顾客的服务记录,服务记录应至少保留 1 年。服务记录应包 括产妇及婴儿每日生理情况、护理及保健内容、饮食记录等。 4.9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保护顾客的所有个人信息。服务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满足可追 溯性要求。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4.10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立即启 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理结果。应急预案包括: a) 产妇产后晚期出血; b) 产妇出现高血压危象(频繁呕吐、剧烈头疼、抽搐等症状); c) 新生儿、婴儿呛奶窒息、溺水、外伤、惊厥、丢失等; d) 群体性食物中毒、病菌感染。 4.11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 器材,并按期检查维护。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4.12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和档案。 4.1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 和专业技能。 4.14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配备专科医生,定期查房。 5 从业人员要求 5.1 从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健康合格证明。 5.2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行业 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从业经验。 5.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的护理人员,应掌握医学或母婴护理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取得育婴、 母婴护理等执业资格。 5.4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等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 5.5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为产妇及婴儿配备固定的护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一名护理人员宜只服 务一对母婴,同时服务的母婴数量不应超过三对。 5.6 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服饰整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做到表情自然、亲切、微笑服务。使用 普通话进行沟通交流,做到语言文明、表述清晰。 5.7 护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交接班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卫生清洁要求。 5.8 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和管理流程开展工作。 6 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 6.1 环境与设施要求 6.1.1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工业污染区和危险区,距 离综合性医院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不应超过 8km。 6.1.2 服务场所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服务场所宜为独栋建筑,应具备电梯。如与其他 场所共用一栋建筑的,则与共用的其他场所之间应有必要的隔断设施,保证独立性。 2 DB61/T 1069—2017 6.1.3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建有居室、厨房、洗衣房、功能活动区、服务接待区、办公区、库房等基 本场所。根据经营和服务需要,功能活动区可包括新生儿、婴儿托管配奶间、产后恢复室、早教及瑜伽 室、婴儿沐浴抚触室等。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等。 6.1.4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每间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具备恒温设施。室温应保持在 22℃~28℃, 相对湿度在 40%~60%,每日至少开窗通风 2 次,保持空气清新。 6.1.5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床位设置应不少于 10 张。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 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6.1.6 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室应设置独 立的盥洗卫生间,宜仅居住一位产妇。 6.1.7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6.2 设备配置要求 6.2.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需配置的基本设备为: a) 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身长测量仪)、 托盘、轮椅车等; b) 温湿度计、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奶瓶清洗消毒机(应符合 YY/T 0734.1 的要求)、 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 c) 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6.2.2 每间居室应配设成人床、婴儿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 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消毒锅、恒温器、电源插座、温湿度计、面盆、污物桶 等。床头还应配有电话或呼叫器 。 6.2.3 居室内的盥洗卫生间应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 换气扇等。 6.2.4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废 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6.2.5 设有医务室的,还应备有常用医疗设备、药品物资、急救药箱和吸氧设备。 6.3 设施和设备维护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维修保养、更新改造,保证其始 终处于正常状态。 7 服务内容及要求 7.1 服务准备 7.1.1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服务对象入住时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法拟定服务合同,依法维 护产妇、婴儿和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7.1.2 订立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 订立合同。合同应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7.1.3 合同应至少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a) 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 b) 接收条件和入住程序; c) 服务地点和设施; 3 DB61/T 1069—2017 d) 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e) 服务收费标准和方式; f)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g)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h) 违约责任; i) 合同期限; j)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k) 风险告知; l) 合同各方签字; m) 其他约定事项。 7.1.4 入住前,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查阅产妇《出院诊断证明书》,询问其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情 况,确定母婴健康情况正常,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入住。 7.1.5 入住后,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了解孕期胎儿情况,包括新生儿、婴儿的出生体重、性 别及出生后即刻的检查结果、产程中的特殊情况等。 7.1.6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应对母婴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7.2 产妇护理服务 7.2.1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对产妇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恢复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做相关记录。 7.2.2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应向产妇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一般包括:生殖系统护理、健康保健、乳房 护理、营养饮食及育婴知识宣教等。 7.2.3 应定期观察产妇的子宫恢复及恶露情况,指导产妇排便后清洗会阴,发现会阴切口感染和剖宫 产伤口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协助其就医。 7.2.4 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产后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底肌肉张力的恢 复,防止哺乳后乳房下垂、痔疮、腰骶痛、尿失禁、膀胱直肠膨出及子宫后倾或脱垂。应指导产妇由弱 到强、循序渐进的开展康复锻炼。 7.2.5 应根据产妇个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科学的产后运动方法,以促进产妇腹壁、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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