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65 B 40 DB4117 驻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292—2020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 2020 - 10 - 15 发布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0 - 31 实施 发 布 DB4117/T 29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驻马店市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归口于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封市畜牧工作站、 开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漯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直属分所、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 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马店市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洛阳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渑池县农业农村局、温县农业农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法军、张连峰、朱凤霞、曹祖斐、靳淑敏、邓彦福、 张慧丽、余涛、赵斌、 崔贺婷、柏中峰、刘萌、俞红卫、宋志伟、秦帅卫。 I DB4117/T 292—2020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选址要求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设施的 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7622 畜禽粪便存贮设施设计要求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存贮设施设计要求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模畜禽养殖场 指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且满足生猪年出栏量≥500头、蛋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 只、奶牛存栏量≥200头、肉牛年出栏量≥200头、肉羊年出栏量≥1000只规模标准的场所,其他畜种可 根据生产特点折算为标准生猪。按出栏量统计养殖量的畜种涉及存出栏量换算的,按以下比例折算:年 出栏2头生猪=常年存栏1头生猪猪、年出栏5只肉鸡=常年存栏1只肉鸡、年出栏1头肉牛=常年存栏2 头肉牛。 3.2 畜禽养殖小区 指多个畜禽养殖经营主体集中在一个园区内,具有统一的围栏、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 的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要 求生产,并达到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所。 3.3 非规模畜禽养殖户 1 DB4117/T 292—2020 指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且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存栏量<200头、肉牛年出栏量<200头、蛋 鸡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肉羊年出栏量<1000只规模标准的单位或个体养殖户。 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折算为标准生猪。 3.4 畜禽粪污 指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3.5 固体粪污 指畜禽养殖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其中包括粪便、垫料、沼渣、污水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 3.6 液体粪污 指畜禽养殖活动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其中包括畜禽尿液、残余粪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总称。 3.7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 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3.8 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将雨水和养殖场所产生污水分开收集的措施。 4 粪污处理设施选址要求 粪污处理设施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HJ/T 81-2001的规定, 5 源头减量设施 5.1 源头节水设施 5.1.1 畜禽养殖场(户)应采用节水型的碗式或限位式饮水器。 5.1.2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 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水泡粪工艺改造成干清粪,并不断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 5.1.3 养殖栏舍应减少冲洗水量,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水污染物产生量需满足表 1 中的相关要求。 5.2 雨污分流设施 5.2.1 畜禽养殖场(户)应采用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的措施,雨水可采用沟渠输送,污水采用暗沟(管) 输送。 5.2.2 在畜禽栏舍的屋檐雨水侧,修建或完善雨水明渠。畜禽栏舍屋面雨水由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 立管(推荐采用直径不小于 100mm 的 PVC 管)直接导入雨水明渠。 2 DB4117/T 292—2020 5.2.3 污水沟设置在畜禽栏舍内或屋檐内侧,尿液和冲洗污水由舍内污水沟经暗管(推荐采用直径不 小于 300 mm 的砼管)与舍外排污暗沟(管)相连,最后汇集到场区粪污处理系统或污水储存设施。 5.2.4 采用重力流输送的污水管道管底坡度不低于 3‰。 5.2.5 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依据场内现状开展雨污分流设施改造工作,保证雨污的全面分流。 表1 主要畜禽种类污水日产生量控制范围 单位:kg/头·只 养殖种类 干清粪 水泡粪 水冲粪 生猪 ≤10 ≤8 ≤20 种猪 ≤20 ≤15 ≤40 奶牛 ≤20 / ≤50 肉牛 ≤10 / / 鸡 0.1-0.25 / / 注1:规模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方式,列出水冲粪、水泡粪工艺主要是为了对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 工艺的养殖场进行用水量定量限制参考。 5.3 预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合适的粪污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砂池、固液分离 系统等,降低液体粪污后续资源化利用难度。 6 过程控制设施 6.1 固体粪污处理处理与储存设施建设要求 6.1.1 储存设施 6.1.1.1 固体粪污储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自然堆肥储存设施与粪污还田 储存设施应分开建设,共用一个储存设施的,粪污应采取隔断或前进后出的设计方式,确保粪污无害化 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6.1.1.2 储存设施宜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n”型槽式堆粪棚;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坡度 3‰以上;墙 高不宜超过 1.5 m;顶部搭建雨棚,防止雨水的进入;坡底应设渗滤水收集沟,并与液体粪污收集系统 相连。具体设施建设要求可参照 GB/T 27622 执行。 6.1.1.3 储存设施最小容积、储存时间、粪污还田最大间隔天数的计算按照《河南省畜禽粪污资源化 利用设施建设指南》规定执行。 6.1.2 堆肥设施 6.1.2.1 畜禽养殖场(户)应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固体粪污堆肥设施,固体粪污堆肥应采用条垛式、 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 氧等设施设备。堆肥设施发酵容积、发酵周期的计算按照《河南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指南》 规定执行。 6.1.2.2 堆肥场地应配置防雨淋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建立收集堆肥渗滤液的储存池;场地应考虑防 渗漏措施,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6.1.2.3 粪污采用异位(高床)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收集池容积不小于 1 天的粪污 2 产生量,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 0.2 m ,其他畜禽按 GB 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异位(高床) 发酵床应配置防雨淋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池底及场地应具备防渗功能。 3 DB4117/T 292—2020 6.2 液体废水处理与储存设施建设要求 6.2.1 储存设施 6.2.1.1 应建成双格式或其他前进后出式储存池,分地下和地上两种型式,池体有效深度不宜超过 3 m。 6.2.1.2 在土质好、地下水位低、地势较低的地形条件下,适合于建地下储存池;在地势平坦、地下 水位较高的场地,适合于建设地上储存池,储存池要求防渗,推荐使用防渗膜材料或采用混凝土浇筑结 构。具体设施建设要求可参照 GB/T 26624 执行。 6.2.1.3 畜禽养殖场(户)应建设防渗液体粪污储存设施,储存设施最小容积为储存期内液体粪污产 生量总和,其容积大小、储存时间、最大间隔天数计算按照《河南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指南》 规定执行。 6.2.2 厌氧处理设施 6.2.2.1 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规模和粪污消纳情况配套相应的厌氧处理设施,厌氧处理设施 包括厌氧反应器、沼气收集与处置系统(净化系统、储气设施、输配气管和使用系统等)、沼液和沼渣 处置系统。 6.2.2.2 厌氧反应器的类型和设计应根据粪污种类和工艺路线确定,容积应根据水力停留时间确定, 水力停留时间一般在 15 天以上,具体容积应满足表 2 中的相关要求。 6.2.2.3 沼液沼渣储存池容积按照《河南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指南》规定执行。 6.2.2.4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厌氧处 理设施具体建设要求参照 NY/T 1220 执行。 6.2.3 好氧处理设施 6.2.3.1 根据粪污还田利用情况,用于消纳粪污的不同农业种植组合模式主要包括:①小麦+玉米、② 小麦+花生、③小麦+水稻、④小麦+棉花、⑤小麦+大豆、⑥小麦+辣椒、⑦小麦+西瓜、⑧玉米+ 油菜、⑨单季稻、⑩单季花生(春花生)、⑪设施(大棚)蔬菜、⑫露天蔬菜、⑬果树。 6.2.3.2 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粪污种类、工艺路线和好氧处理目标等确定好氧处理技术,好氧池 容积需满足表 2 中的相关要求。好氧设施具体建设要求参照 HJ 497 执行。 7 末端利用设施 7.1 畜禽养殖场(户)应结合粪污处理与利用方式,配套粪污输送设施,并严格控制粪污输送沿途的 弃、撒和跑冒滴漏。 7.2 对于消纳土地在养殖场(户)附近的,应分别通过小型车辆和管道形式将无害化处理后的固体粪 污、液体粪污输送至消纳土地;对于消纳土地与养殖场有一定距离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车载或 车载+管道形式将粪污输送至消纳土地,并可根据消纳土地条件建设田间粪污暂存池,固体粪污暂存池 按照 GB/T 27622、液体粪污暂存池按照 GB/T 26624 进行建设,便于粪污还田利用。 7.3 在坡耕地区域,应利用地势条件配套建设生物拦截带、集水池、导流渠、径流拦截与再利用等设 施;在平原区域,应根据消纳土地分布特点和当地条件建设生态沟渠,促进液体粪污资源化利用。 4 DB4117/T 292—2020 表2 单位畜禽液体粪污处理与储存设施容积建设要求(以存栏计:头/只) 无害化处理要求 不同种植模式粪污还田储存容积 储存无害化处理 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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