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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13.030.01 CCS Z 04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026—2021 美丽乡村 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Beautiful country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rural recyclable resources recycling system 2021-09-30 发布 2021-10-30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02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鑫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泾县新常态再 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双赢集团东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配隆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大学、安徽建筑大学、宁国双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蒙城县市场 监督检验所、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牛锋、程儒牛、杨英、娄鹏祥、秦卫花、牛和林、夏业鲍、袁艳、赵子涵、赵 思睿、赵峰、解宝山、杨皖平。 I DB34/T 4026—2021 美丽乡村 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再 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构成、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515-2019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recyclable 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 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来源:GB/T 37515-2019,3.1] 3.2 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point)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终端主体,固定的回收场所。 [来源:GB/T 37515-2019,3.2,有修改] 3.3 分拣中心 sorting center 从事再生资源精细分类、加工、打包、存储、运输等集中处理的集聚区。 [来源:GB/T 37515-2019,3.3] 3.4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recyclable resources recycling system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 [来源:GB/T 37515-2019,3.4] 4 基本构成 1 DB34/T 4026—2021 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构成。组织体系包括回收组织本部、分拣中心、回收 站(点)。 5 基本原则 5.1 5.2 5.3 5.4 6 以企业或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主体。 以服务于三农、推动乡村环境治理、实现乡村振兴为宗旨。 以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等为链接。 重视经营管理的组织化、规范化、体系化、数字化。 基本要求 6.1 组织体系总要求 组织体系宜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每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范围宜覆盖一个县或多个乡镇。 b) 有回收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经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c) 有稳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团队,其中主要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d) 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e) 每个乡镇至少设有一个自营或分包分拣中心。 f) 每个村民组均设有回收站(点)。 g) 应接受农村基层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h) 适宜时,应鼓励农村合作组织负责建设农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6.2 分拣中心要求 6.2.1 分拣中心应为综合型分类中心,可对多品类再生资源进行分拣加工。 6.2.2 分拣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分拣加工设备。 6.2.3 分拣中心是回收体系建设的核心,具有回收和供应的双重职能。分拣中心的设置应根据体系发 展规划,以规模化为目标,合理布局,交通便利。 2 6.2.4 宜每个县至少设立一个分拣中心,场地面积应达 10000 m 以上。当人口超过 50 万人时,应设 置 2 个以上分拣中心。 6.2.5 分拣中心设计、规划、建设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 设施并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污染控制和处置。 6.2.6 应单独设置废旧农膜分拣、打包场所。 6.2.7 应单独设置废弃农药包装分拣、暂存设施,并做好防护,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6.2.8 应配置运输工具。 6.2.9 应配备计量器具。 6.3 回收站(点)要求 6.3.1 回收站(点)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回收站,每个村民组 设置一个回收点。 2 6.3.2 回收站应有稳固的场房,不应露天堆放,场地面积应在 20 m 以上。回收点应有固定场所,不 2 DB34/T 4026—2021 应露天堆放。 6.3.3 回收站(点)应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6.3.4 应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回收物储存不得超过 5 天。 6.3.5 在有农膜使用的乡村,回收站(点)应设置废旧农膜存放处。 6.3.6 应有废弃农药包装存放桶(袋),并防止泄漏。 6.3.7 应配备计量器具。 6.4 经营体系要求 经营体系宜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统一回收,统一销售,统一缴纳税费。 b) 有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 c) 有独立的物流体系(包括运输车辆、仓储设施)。 d) 有适宜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手段。 e) 有统一的品类标准。 f) 有统一的品牌和标识。 6.5 环境保护 应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6 6.6.1 6.6.2 6.6.3 6.6.4 安全管理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生产加工、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整有效。 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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