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人 民 防 空 法 》 )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的 领 导 。     县 1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人 民 防 空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应 当 征 求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的 意 见 。     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2 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的 职 能 机 构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 人 民 防 空 法 》 和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检 查 监 督 。     计 划 、 规 划 、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     第 四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省 军 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城 市 防 护 类 别 、 防 护 标 准 , 共 同 确 定 省 级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城 市 。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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