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 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 象屿保税区条例〉 等十三部法规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 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 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 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一百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 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 2 —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遵照本 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 、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合法、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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