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 (2010年7月3 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 一 条 为了促进海南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分会,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 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 三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资助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为红十字会开 展工作创造条件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应当扶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活动,并接受本级政府的监 督。 第 四 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机构和账户, 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乡 ( 镇 )、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可以按照《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的规定,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所在地县级地方红十 字会的指导。 第 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将 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专项公益性救助 项目或者服务项目。 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并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给 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 六 条 鼓励组织、 个人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事业,为红十字会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 便利条件或者志愿服务。 鼓励组织、个人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第 七 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法律、法规,无偿播放、 刊登或者发布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 28 第 八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认《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按期缴纳会费,可 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或者团体会员。 热心红十字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可以登记成为红十字志 愿者》 第 九 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开展 曰常性募捐和专项 募捐; (三) 开展备 灾救灾工作,在自 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 的人员进行救助; (四)普及卫生 救护知识,组织开展 现场急救技能培训 ,参与组织 群众、志愿者参 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护; (五)开展无偿 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 、器 官( 组织) 、 遗体的宣传、动员以 及有 关组织工作; (六 )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七)对青少年进行红十字会 知识、宗旨及健康 和救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 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红十字 青少年活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 (八)普及预防艾滋病 等疾病知识 ,组织开展 医疗救助、义 诊和咨询活动; (九)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活动, 发展与红十字会 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或者服务项目, 开展项目 化运作; (十 )加强与国内省、自 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 交流合作,开展 同香港、澳门、 台湾红十字组织以 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或者红 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十一)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 托的相关事 宜; (十二)开展 符合红十字会 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 十 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通过组织义 演、义卖、义拍等形式进行募捐;在机 场、车站、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 募捐箱进行募捐;设立 募捐接收点,接受 救灾救助款物。 第 十 一 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在社区、 农村建立红十字服务 站, 开展服务 群众、 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 重点为社区、 农村中的老幼病残 者提供服务。 第 十 二 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 开办或者合办与红十字会 宗旨相符的红十字 医院、急救中心 (站),从事人道主义救助工 29 第 十 三 条 省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省级造 血干细胞 、器官 (组织 )、遗体捐献管理中心,征集志愿捐献者,募集建设资金,为受赠者提供 检索、 配型、移植联系 等服务。 第 十 四 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立 固定的红十字 卫生救护培训场所, 配备 必要 设施,组织开展 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 的宣传普及。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 港口、车站等公共场所配备 符合国际标准的自动体 外除颤器 等急救设备。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易发生意外伤害 的行业和 教 育、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 联合红十字会,加 强对其从业 人员进行 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髙紧急救护能力。 第 十 五 条 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做好备灾救灾工作,编制救助预 案, 提 高应急救援和救助能力。 省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需要规划建立救 灾仓库,筹措储备救灾物资。 第 十 六 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 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 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动产、不动产的 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 拨款; (五)其他合法 收入。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红十字基 金会或者设立红十字基 金,筹集资金专项 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 十 七 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 兴办、 发展与其 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费。 第 十 八 条 红十字会应当 对所接受的捐赠 物资的质量及有效期进行查验。 捐赠人可以与红十字会 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捐赠 物资。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捐赠 意愿使用捐赠财产, 不得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 用途。确需改 变用途的,应当 征得捐赠人的 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 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 使用。 3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2010-08-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2010-08-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2010-08-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2010-08-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4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