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 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 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 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 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 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 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 经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 1 -(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 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 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 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设立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职权进行整合,并通过相对集中行 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 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 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 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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