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监管 第四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本 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 费。 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其机动车 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 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省、市、县、自治县交通 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辆通 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 实施稽查,查处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行为。 征稽机构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油库和城镇 等地点设立征稽站点。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消防、财政、商 务、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 2作。 第五条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执行。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 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 第六条 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 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汽油零售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勘验合格证明等资 料,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 省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 发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 汽油零售企业购油前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 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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