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 (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 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义务植树,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 团体、 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单位和适龄公民按照 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安排的任务,在指定场地无报 酬参加的植树、种花、种草或者其它绿化劳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年满 11岁至60岁的 男性公民和年满 11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的 除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本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场地,下达义务 植树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绿化植树的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先进 经验和先进技术,提高植树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造林工作。 园林、 林业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实施 2工作。 第九条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 镇和街道 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 产业园区的华苑产业区的义务植树工作,分别由本区管理委员 会按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义务植树 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在区、 县人民政府义务植 树主管部门安排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植树劳动,由市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 组织中、 小学生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 的劳动。 第十四条 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区、 县 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统一 组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区、 县人民政府义务植 树主管部门报 送义务植树 登记卡,并接受对义务植树 完成情况 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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