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25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 管理的权利,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 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依法保 障职工通过职工民主管理会议(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 会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1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 职工董事 、 职工监事和企务公开等制度。 第四条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支持 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 协调和推动工作。 区、 县总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本地区、 本行业职工参与企业 民主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支持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 改组、 改制等重大问题以及 实行企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和 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讨论、 审议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 2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企业改组、 改制、 破产的职 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评议意见; (五)法律、 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集体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行使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 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九条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 其他民营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民 主管理会议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 议; (二)讨论、 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 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 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 法规规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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