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 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 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 (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 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 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 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 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包括: 2(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 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 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 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 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 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 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 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集体资 产所有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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