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作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并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始 终坚持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 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法律监 督意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 水平,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 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事立案环 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 1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依法纠正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违法裁判、有罪不究等问题;加强 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 审检察建议;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减刑、假释 、 监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坚 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的突出问题和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积极开展犯罪分析、 预防调查、警示教育、预防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注 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预防职 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要加强检察队伍思想 政治、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 基层基础工作,加大科 技强检力度,夯实法律监督工作根基; 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工作 , 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自觉 接受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制 约,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 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 度,认真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严格、公正、 文明、廉 2洁执法,确保法律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五、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 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 核实工作, 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 知和其他检察建议、意见,应 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 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 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和审查逮捕、起诉 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检察 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 起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 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 时审查是否启动 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 以不开 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当及 时通知同级 检察机关,改变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 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会 同审判机关积极开展 量刑规范化工作。 审判机关要会同检察机关依法落实并 完善借阅、调取审判案卷和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 度。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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