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诉 讼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的 决 定 (2010 年9月29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年9月29日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加 强 我 省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诉 讼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和 权 威 ,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结 合 本 省 实 际,作 出 如 下 决 定: 一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侦 查 机 关 的 立 案 、 侦 查 和 看 守 所 监 管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和 执 行 ,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的 刑 罚 执 行 和 监 管 ,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等 诉 讼 活 动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 二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加 强 对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立 案 和 侦 查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 重 点 监 督 下 列 行 为: 1 ( 一 )不 应 当 立 案 而 立 案 或 者 应 当 立 案 而 不 立 案 的 ; ( 二 )立 案 后 不 进 行 侦 查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久 侦 不 结 的 ; ( 三 )立 案 后 不 符 合 撤 案 条 件 而 撤 案 的 ; ( 四 )存 在 刑 讯 逼 供 、 暴 力 取 证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 ( 五 )违 法 采 取 拘 留 、 逮 捕 等 强 制 措 施 和 搜 查 、 扣 押 、 冻 结 等 侦 查 措 施 的 ; ( 六 )逮 捕 后 违 法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的 ; ( 七 )限 制 或 者 剥 夺 当 事 人 、 律 师 、 诉 讼 代 理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 三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 民 事 审 判 、 行 政 审 判 以 及 执 行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 重 点 监 督 下 列 行 为: ( 一 ) 立 案 、 管 辖 、 回 避 、 保 全 、 先 予 执 行 、 调 查 取 证 、 庭 审 、 强 制 措 施 、 送 达 等 审 判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 ( 二 )判 决 和 裁 定 在 认 定 事 实 、 采 信 证 据 、 适 用 法 律 、 定 罪 量 刑 方 面 可 能 有 错 误 的 ; ( 三 )调 解 活 动 违 反 当 事 人 自 愿 原 则 或 者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 ( 四 )执 行 行 为 侵 害 当 事 人 或 者 案 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五 )限 制 或 者 剥 夺 当 事 人 、 辩 护 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 2 四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加 强 对 刑 罚 执 行 机 关 刑 罚 执 行 和 监 管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 重 点 监 督 下 列 行 为: ( 一 )收 押 、 释 放 被 监 管 人 员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 ( 二 )殴 打 、 体 罚 、 虐 待 被 监 管 人 员 的 ; ( 三 )被 监 管 人 员 非 正 常 死 亡 的 ; ( 四 )羁 押 被 监 管 人 员 超 过 法 定 期 限 的 ; ( 五 )提 请 减 刑 、 假 释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 ( 六 )被 监 管 人 员 在 监 外 执 行 、 社 区 矫 正 中 脱 管 或 者 漏 管 的 。 五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加 强 对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 重 点 监 督 下 列 行 为: ( 一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案 件,应 当 移 送 侦 查 而 不 移 送 的 ; ( 二 )以 行 政 处 罚 代 替 刑 事 追 究 的 ; ( 三 ) 拒 绝 移 交 涉 案 款 物 或 者 故 意 隐 匿 、 销 毁 证 据 以 及 故 意 隐 匿 、 私 分 、 销 毁 涉 案 物 品 的 。 六 、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加 强 对 直 接 受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工 作 的 法 律 监 督 : ( 一 )建 立 重 要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报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备 案 制度 ; ( 二 )讯 问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行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 三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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