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能三段 人意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1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 第四条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8.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 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人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 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发挥有关学会、协会、研 究会的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 究、科普创作和科普推广,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 建议。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 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本省科技活动周。活动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结合 实际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 容,指导学校开展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科普辅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 作、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有 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支持农村科普组织、科普队伍和科普活动基地建设,健全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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