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经2003年3月27日河 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于 2003年4月10日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 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10月8日 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 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 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 1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 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 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 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 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 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牧(农经)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统称农经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 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 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   — 2 —(四)指导、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的经营 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 审计和监督; (六)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 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七)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含沙 场)、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建筑物、水利电力设施、 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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