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 (2005年6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2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2010年10月 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 采暖费收缴 第五章 供热设施保护与维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 资源,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 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住 房保障部门负责。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供热管理,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建设、 规划、 环保、 供电、 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 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 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 供热。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按热计量收费。鼓励供热新技术 、 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环保、 发展改革、 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3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 扩建、 改建热源厂、 锅炉房、 换热站、 泵站等供 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 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 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 质量标准;安 装使用的锅炉应当 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房 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 筑节能标准, 室内采暖系统 必须安装热计量和 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 温度调控。 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 进行规划 审批,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 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 交 付使用。 既有建筑未实行建 筑节能和分户 控制的,应当 对供热系统 进行分户计量、 温度调控改造。 第九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 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 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 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 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 、 验收移交约定、保修 期内的维修责任、 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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