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 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 理,维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 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 15 10 15 20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 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 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指导、 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养护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 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 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宣传 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 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有权 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第八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 实行分级保护: 25 10 15 20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 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实行一级 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 木,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予 以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 定,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布。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确认的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 称、学名、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树冠垂直投影外不小于五米的标准,划定古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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