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3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02年9月1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23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 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1 ─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 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 ─ 2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 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 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 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保护、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林地保护 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对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的申请报告进行审 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手续; (四)在同级人民政府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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