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 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 99 5年10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公布施行 根据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 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19 96年11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应缴公 物处 1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11 月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 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缴公物处理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 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缴公物是指:   (一)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国 有资产;   (二)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的不予返 还的物品;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 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已作损失核销的赃物;   (四)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礼品; 2  (五)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无主物品;   (六)其他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物品。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财政部门是应缴公物处理管理工作的 行政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应缴公物处理的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应缴公物 管理,建立健全应缴公物处理的有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应缴公物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处理应缴公物应当按其性质、价值不同分类处理。 进行处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需处理的应缴公物开列清 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处理应缴公物,实行公开拍卖。不宜拍卖的,有关 部门和单位可以按规定变价处理,报财政部门备案。 应缴公物的拍卖业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承办。 拍卖应缴公物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下列应缴公物,不进行公开拍卖,由有关部门和单 位会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首饰 )、外币、有价证券、文物、药品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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