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 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 ,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 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 1(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散装水泥 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 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 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 ,科学规划,限制袋 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 ,发展商品混凝土 ,推广应用商品沙 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 2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 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 , 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 ,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 型水泥制品生产 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 小型水泥 制品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 共同规定 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 特种水泥的 除外。   鼓励城 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 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 输、储存、使用等方 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 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 建设工 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因 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 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 搅拌的,建设 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现场 搅 拌的书面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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