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0年11
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 ,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
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
1(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散装水泥
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
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
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 ,科学规划,限制袋
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 ,发展商品混凝土 ,推广应用商品沙
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
2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
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 ,
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 ,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 型水泥制品生产
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 小型水泥
制品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 共同规定
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 特种水泥的 除外。
鼓励城 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 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
输、储存、使用等方 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 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
建设工 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因
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 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 搅拌的,建设
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现场 搅
拌的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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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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