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 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 促进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 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 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 1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 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 作规划;   (三)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工作;   (五)组织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六)受理公民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和投诉,转 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 本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的日常工作。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 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 管理和监督;   (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 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 文出版物、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 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 、 广告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四)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计量单位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管 理和监督;   (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名称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 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用语 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10-11-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10-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10-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10-11-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