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2007年11月1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6日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 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利用 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 作。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 1督管理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 称管委会)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的有关管 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环保、 园林、旅游、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 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文物 保护事业,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 要,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本市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 值,分别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 游风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核定公布的 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区 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 年代等事项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自该文物保 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 布。   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 外保持一定的安 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会 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其 他不 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保护措施应当包括 维护、修缮、安全、利用、环境 整治等内容。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2010-12-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2010-12-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2010-12-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2010-12-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