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办法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 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 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 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 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2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 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 施;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 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动用 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预算总收入 3%的预算安排建议; (六)市本级财政决算; (七)授予或者撤销海口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 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 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3(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 口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 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 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 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 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 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征收征集 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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