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1年1月1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 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 、 建设、养护和管理。— 2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 、 乡道、村道及其桥梁和渡口。 第四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应当坚持建设、养护和管理并 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 护和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 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 、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3 —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 监督本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 (二)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 法规;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 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 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 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八)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 (九)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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