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办法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 1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消防 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 体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 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协助;军队所属对外营业的场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 安全公益宣传。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社区消防服 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志愿者紧急援助、消 防慈善等公益活动。  鼓励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 用体系,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 第六条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科 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或者 2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中受 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生活保障或 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 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安全负全 面责任; 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 直接 领导责任。 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 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工作职责 :  (一)组织消防规 划的编制和实施;  (二)负责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器材装备配备,消防 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 工作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 针对性的消防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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