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0年7月2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 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 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 活动的公益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接受委派,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 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无偿、诚信、平等 的原则。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志愿者、志愿 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 展。 第六条 本市设立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 服务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2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等工作; (二)制订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 (四)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六)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表彰和奖 励志愿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范围、服务 项目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组织 应急救援或者大型社会活动的国家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可以向社 会招募志愿者。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 服务组织进行。招募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为志愿者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募志愿者应当如实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可 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 愿者注册。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 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其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市志愿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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