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 6月28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环 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 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 例。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 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定林木,是指野生的木棉树、龙血2树、酸豆树、榕树、芒果树以及自然保护区外树龄在 50年以 上至100年以下的其他林木。 自然保护区外的名木和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野生的木棉 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芒果树及其他林木,按照国家和 本省有关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特定林 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环境资源、旅游、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特定林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定林木的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与单位、个 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特定林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 报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特定林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特定林木保护管理专项经费, 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特定林木的保护和管 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特定林木的养3护。 第七条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开展宣传普及保护特定林木知识的活动,提高公民保护特定林 木的意识。 第八条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每 5年至少组织一次 特定林木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鉴定、分级、 登记、建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定林木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对特定林木进行检查、复壮、抢 救等保护工作。 第十条 特定林木实行 重点区域保护、 石碌镇太坡片区、七 叉镇宝山片区、汊河镇排岸片区为野生木棉树 重点保护区域 ; 昌化镇昌化大 岭片区、海 尾镇三架岭片区、乌烈镇峨沟岭片区 为野生龙血树 重点保护区域。 具体保护区域 由自治县特定林木 主管部门 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特定林木实行日常养护责任制,自治县特定林木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 (一)生 长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 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 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 (二)生 长在机关、部 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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