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   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   第六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 15 10 15 20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 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 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 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 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 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 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25 10 15 20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 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 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 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 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 量和效率。   第七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 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 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 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   第九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 展战略,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 需要,按照科学发展的 要求,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 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制定 和实施。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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