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区域合作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五章 法制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发横琴新区,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 第三条 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推进与港 - 1 -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把横琴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 、 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 第五条 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面向世界、优先港澳、政府主 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第六条 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生态优先,建设人口均衡型、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七条 支持澳门全面参与横琴新区开发,加强与香港交流 合作,为珠中江一体化、珠江口西岸地区创新发展以及西江流 域对外开放提供平台。 第八条 横琴新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 、 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横琴新区进行行政管理体制、 经济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活动。 第十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借鉴港澳地 区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在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 国际惯例,发挥职能作用,将横琴新区建设成为公平正义、诚 实信用、廉洁高效的法治之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 2 -第十一条 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 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 成。 第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 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 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 公布。 第十三条 决委会负责 审议决定下 列事项: (一)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大 改 革举措; (二)横琴新区的重大政府 投资项目以及与港澳合作开发 项目; (三)管委会提 请的需与省、市人民政府及 其职能部门协 调的事项 ; (四)决委会 认为应当由 其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决委会设立横琴新区发展 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 咨委会),作为横琴新区发展的 咨询机构。 咨委会由十三 至十九人组成,每届 任期三年,成员 包括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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