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 — 1 —公正有序,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 育考试,适用本条例。 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市国家教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 试卷评判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 考试工作的领导,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 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 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教育考 试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考试期 间的考试环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医疗等服务。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报名应考 — 2 —第六条 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其他书面证 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八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 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 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干预; (二)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收费等信息; (三)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 (四)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证书或通知; (五)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或 复核申请; (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损失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残疾人员的报名应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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