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7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产业, 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 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 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 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 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 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 — 1 —第四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 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 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 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蔬菜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 范建设、占补平衡、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人均面积 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制定各区、县 (市)面积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蔬菜基地由市蔬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蔬菜 产业发展规划和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确定,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 保护标志。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蔬菜后备 基地的规划工作。因城镇人口增长或者被征收、征用而造成蔬 菜基地面积不足的,应当及时从蔬菜后备基地中补充。 — 2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当常年种植蔬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弃种抛荒;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性质和用 途; (三) 在蔬菜基地 上取土、挖砂影响蔬菜种植; (四)向蔬菜基地 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气体以及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 在蔬菜基地 周围建设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 项 目; (六)其他损害蔬菜基地的行为。 第十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蔬 菜基地的生产环 境进行定期监测。发 现生产环 境可能影响蔬菜 基地正常生产的,应当及时 采取相关保护 措施。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确定, 必须严格保护。确需征收、 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收、征用蔬菜基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蔬菜 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蔬菜基地被征收、征用的,市、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及时补充蔬菜基地。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被征收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由财政设 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改造以及本条例规定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1-12-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1-12-0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1-12-0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11-12-0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2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