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数据资源,发挥数据效用,加快 大数据发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以强化数据治理、发挥数据效 用为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创新应用、 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发展协同推进机制 , 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良性发展生态,发挥市 场对数据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 实现全省产业数字化的场景资源优势和数字产业化的数据资源 优势的产业转化。 第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大数据 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 — 1 —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等工作,统筹管理数据资 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 据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集、汇聚、存 储、共享、开发利用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社会公德,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商业 秘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 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足长远、适度 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的原则,编制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 社会资本等多方面作用,分层分类组织实施,共同推动信息基 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施演进升级,全 面增强数据感知、传输、存储、运算能力: (一)发展泛在协同的物联网感知设施应当规模化部署 重点行业物联网感知设施,具备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海 量物联 接入能力,建设 低、中、高速移动物联网协同发展的 综 合生态 体系,强化跨行业、跨 领域共享 ; — 2 —(二)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应当有 序实现5G网络的乡村 室外覆盖、重点区域 深度覆盖、重点行业优 先覆盖和交通干线 沿线覆盖,城市千兆光纤网络全面部署,行政 村千兆宽带全面 覆盖,新一代 互联网全面商用 ; (三)全省大数据 中心建设应当根据全国一 体化大数据 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充分利用国家算力资源, 因需适度建设, 实现全省算力资源 高效建设利用 与汇聚联通 ; (四)人工智能、区 块链、云计算等新 技术基础设施建 设应当科学统筹,加快关 键共性技术产品研发应用,建立 领先 的通用 技术能力支 撑体系。 第八条 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 技术推 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基础设施 改造,实现网 络化、 智能化、 服务化、协同化: (一)工业 互联网建设应当升级 改造企业外网,加快新 一代信息 技术在企业内网应用, 完善工业互联网标 识解析体 系,构建多层次工业 互联网平台体系;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改造市政基础设施、 社区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 促进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 设施应用智能化感知设备 ; (三)智 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县 城建筑和市政 公用设施数字化 改造,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部署 农 — 3 —业物联网、 农机智能 终端和传输设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设 备等,升级 涉农企业设施设备 ; (四)智 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远 程医疗能力提 升和智 慧医院实施进 程,发展智 慧教育、智慧体育、智慧商业 设施,应用智 慧老龄化技术,数字化 改造文化、旅游设施,实 现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和迭代升级 ; (五)智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现感 知、传输、 计算等设施 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 高效,推动 车联 网部署应用,优化传感、通信等 元件在能源 系统的布局,建设 智慧能源运行 云平台和油气管道智能化 平台。 第九条 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围绕重点领域和关 键环 节,布局科技基础设施和产业创新 平台,攻坚核心技术、前沿 技术以及数字化转型 技术,实现协同、 先进、开放、 高效建 设。 第十条 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应当增强网 络 安全态势感知、智能 防御、监测预警能力, 健全数据安全 风险 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提升稳定可靠运行水平。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以 及有 关单位,根据实际应用 需求,明确新型基础设施 布局重点和次 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 金,集约化建设利用,强化能 耗管理, 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 综合效益,确保高质量发展 需 要。 — 4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全生命 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利用,加 速数据流通, 激发数据 活力,提高数据资源 价值创造水平,挖掘和 释放数据 资源的 潜在价值。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考核评价机 制,推动数据全面采集汇聚、充分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实行目 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 据资源目 录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标 准体系。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 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编制、 维护本单 位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明确数据的 范围、内容、格式、共享开 放要求、变化周期等。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数 据资源 平台。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 系统应 当与大数据资源 平台有效对 接,并按照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向平台汇聚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妨碍公共数据汇聚。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 需要,及时向下级公共 数据平台回流数据, 赋能基层 服务和治理。 第十五条 采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 5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 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 或者提供的公共 服务范围内; (二)采集数据的 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 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 服务相适应 ; (三)采集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 式从大数据资源 平台获得数据的,公共 管理和 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其他方 式重复采集;无法通过大数据 资源平台获得的非公共数据, 可以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统一 汇集,共享 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组 织有关部门 完善人口数据、法人数据、信用数据、自然资源和 空间地理数据等基础数据 库,推动跨 领域的主 题数据库建设。 各部门应当建立 专题数据库。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 质 量管理制度和规 范,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建立 健全质量监测和 评估机制, 并组织实施。 公共管理和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 质量管理制度和 规范,落实数据管理主 体责任,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 和管理,加强数据 质量管理,实现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可用。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 外。有 条件共享和不 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或者符合国家有 — 6 —关规定。 通过共享 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 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 序向社会开放,优 先推动信用、 交 通、医疗、就业、社会保障、 教育等领域的数据 向社会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具 体规则, 由省网信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数据在开放前,应当对 敏感数据进行 脱敏处理,防 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 隐私。 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机制, 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水平和数据利用 价值。 第四章 工业大数据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省工业 企 业,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 提升工业大数据 价值挖掘 和系统解决能力, 丰富应用场景,推进 深度应用, 扩大数据资 源规模, 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实施设备数字化 改造,升 级各类信息 系统,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 经营管理、运 维 服务等全 流程数据采集。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开放数据 接口,提升设备联网 率,加快设备 互联互通。 — 7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工业大数据融合应用, 建设数字工 厂、智能 车间等数字化单 元,创新生产管理模 式, 优化业务 流程,实现 供应链持续优化和 敏捷反应。 规模以 上企业应当加快上云上平台,头部企业应当加快 面向行业开放业务 系统,协同 上下游配套合作企业,构建协同 创新联合 体和稳定配套联合体,创新数据共享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 件的工业 企业应当开展数据管理能 力成熟度评估,建立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体系,实行 首席信 息官制度, 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据 可视、可管、可用、 可信。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工业数据安全 防护,建立 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 审查制度, 提高设备、网 络、业务 系统的 实时监测和安全 检测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产业聚集区应当统筹网 络基础设施建设, 搭建要素对接和高效配置 平台,全面 互联感知工 艺、设备、物 料、转运、 操作、人员等数据信息, 打造功能完备、协同联动 的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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