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30日乌鲁 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修订 根据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和 〈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 的决 定》修改 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4 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修改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高污染燃料及扬尘污染防治 —1— 第四章 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 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参与、 源头治理、 规划先行、 标本兼治、 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 —2— 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 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 发展循环经济、 清洁能源产业,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 减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 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 清洁生产,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房 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工地 围挡内 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市政道 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维护、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 施工工地 围挡外扬尘、 城市供热能源结构 调整、 餐饮服务业油烟、 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 尘和恶臭污染、 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 理。 水务部门负责 河洪道治理等 水利工程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矿山关停及修复、土地整理 复垦、矿产资 —3— 源开发等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畜禽粪便和尸体 等进行 收集、贮存、 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产生大气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 绿化建设工 程施工和 各类绿地养护的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 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汽车维 修喷涂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货车限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 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 征 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燃油及车用 尿素水溶液生产销 售环节的质量、 商品煤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由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 法规 实施。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 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 书对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 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 防治重 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及其主 要负责人 绩效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 —4— 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 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辖 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 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大气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 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刊播大气环境保护公 益广告,对大气环境 违 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 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鼓励和支持开发、 利用天然气、太阳能、 风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 益活动。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 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 觉践行文明、节 约、低碳的消费 方式和 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 义务,有 权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 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5—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大气 污染防治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对重 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 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重 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约谈该区(县)人民政 府主要负责人,并 暂停该区域内新 增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 的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编制的国 土空 间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 包含对大气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 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公开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建设 项目应当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设 计、 施工、 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城市主导 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 物 排放,禁止新建、 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 项目。 已建成项目在规定 期限内未达到治理 要求的,应当 按照统 一规划, 限期搬迁。 —6— 第十八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 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 当按照国家、 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 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 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 物处理设施的 正常使用。 大气污染 物处 理设施 因维修、 故障等原 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排污单位应当及 时 向生态环境部门 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 物排放达到规 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 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名称、排 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限产减排措施落实 情况、污染防治设 施的建设和 运行等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 时调整,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 自治区以及本市技术规 范和标准设 置大 气污染 物排放口,并明确其标 志。 其污染 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 符合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 制要求。 —7—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和完善大气环境 监测网络体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 报和日报,定期发布大气 环境质量 状况公报。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执法机构和其 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 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 自 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企 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进行监督 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实施 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 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违反法律法规 排放大气污染 物,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严重大气污染, 或者有关 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可以 依法对有关设施、 设 备、 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 立优化大气污染防治 网格化管理 体系, 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 所有企业事业 单位、 施工 场所、主次 干道、公共 场所、居民小区等纳入大气污染防治 网格 化监管 体系,划定环境监管 网格,建立大气污染防治 网格化监 管台账。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06-1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06-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06-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06-1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3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