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 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 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 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1958年9月13日 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 案)》同时废止。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 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 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 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 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 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 —1— 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三、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 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1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