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 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 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 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1—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 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 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三、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 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 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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