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4-04-01
防疫员
(202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1说明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精神,规范疾病预防控制防疫人员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方向,为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结合我国新发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从业领域的发展需求及防
疫人员的规范操作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防疫员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
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防疫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理论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
作要求、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沈阳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河北医科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铁西区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起草人有:赵东旭、蔡迎、罗
辑、孙百军、董桂华、康维钧、徐向东、李晓梅、李娟、张智、朱丽君、陈慧中、
吴旭、张岩、高冬梅、张化平、贾妮娜、刘晓丹、陈会杰、花蕾。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北京围手术期医学研究会、北京石油化工大学、
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医科大
学、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医学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和平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定人员有:陆琳、易久、刘学、赵林冰、杨建军、潘国
伟、赵卓、姚文清、段志文、王磊石、侯哲。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荣庆华、葛恒双、贾成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李安财、吴松、赵长文、
刘超群,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姜旭、唐晓东、张建平、罗杰、王新宇、王
继军、王伟、李春泽、刘璕、王慧丽、张文超、崔丽喆,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丹、费思平,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佐森、方兴,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立明、丛雪枫、吴泽明、亚云珠,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巩世剑、李聚
杰、龚军丽、刘杰、王俊恒,北京围手术期医学研究会陆琳,北京协和医学院冯
录召,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朱佳子、赵丹、潘静彬,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
服务中心叶放,沈阳市红十字会张春青,沈阳市沈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建新,
沈阳市铁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春祥,沈阳市苏家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卿熙
文,沈阳医学院苏秋香,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亚君,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
行政执法中心马江宏,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朱刚,阜新市就业服务中
心范树军等专家以及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沈阳
预防医学会、河北省检验检疫学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防疫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防疫员
1.2职业编码
4-14-04-01
1.3职业定义
从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对环境、场所、物
品进行有害微生物清除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防控辅助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1.6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观察和理解、表达和交流能力;有一定的学习计算、组织协调、文
字图表的处理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听觉、视觉、色觉、嗅觉正常。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10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100标
准学时,二级/技师8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80标准学时。4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经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
证书。
(3)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中等职业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价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
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
①相关职业: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中医全科医师、疾病控制医师、健康教
育医师、社群健康助理员、卫生检疫人员、药学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公卫检验技师、消毒
技师、临床检验技师、医院感染控制员、护理人员、兽医兽药技术人员、有害生物防制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验检疫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生化检验员、化学检验员、药物检
验员、环境监测员、消毒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口腔医师等,
下同。
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见附录5.1,下同。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价
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
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非本专业且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
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
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
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见附录5.2,下同。6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
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
者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
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
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综合评审时
间不少于30min。
1.9.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工作现场或模拟现
场进行,应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考核的设备和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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