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3-01
美容师(皮肤管理师)
(202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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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印张 千字
2022年 月第1版 2022年 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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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美容师(皮肤
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
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
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7号)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
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
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美容师(皮肤管理师)
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
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
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润芳可(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哈尔滨华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有:高文红、邓
焕玉、庄淑波、王伟、赵颖。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葛恒双、宋晶梅、米杰、马
琳、刘晓雁、赵俊英、孙秋宁、赵华、邓薇、邓丽容等。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等有关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职业编码:4-10-03-01
①美容师(皮肤管理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工种)名称
美容师(皮肤管理师)
1.2 职业编码
4-10-03-01
1.3 职业(工种)定义
从事顾客皮肤辨识与分析、制定并实施皮肤管理方案等工作的
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以及信息获取、使用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手指、
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具备一定的审美认知。
1职业编码:4-10-03-01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18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160标准学时,二级/
技师16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12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①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2职业编码:4-10-03-01
①
②相关职业:美容师、形象设计师等,下同。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美容美体、营养与保健、护理、美容美体艺术、人物形象设
计、医学美容技术等,下同。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3职业编码:4-10-03-01(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60
min。技能考核时间:四级/中级工
不少于60
min,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0
min,二级/技师不少于
60
min,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配备多媒体
设备、计算机,以及美容床、美容车、美容椅、冷光放大镜、皮肤
检测仪、综合美容仪、纳米微晶仪等必要院护设备的场所进行;综
合评审在具备多媒体功能的小型会议室进行。
4职业编码:4-10-03-01
4-10-03-01 美容师(皮肤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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