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6-01-02-00
饲料加工工
(202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
专家,制定了《饲料加工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饲料加工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
心、全国畜牧总站、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江苏邦鼎科技有限公司、布勒(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禾丰牧
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王卫国、田莉、李军国、范文海、
储科军、郭绍勇、宋真、杨刚、李燕松、吴莹。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李俊、牛智有、姜作奎、邵
明奎、邢培林、贾成千、杨金磊、陈小真、艾胜兵。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江
苏丰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布勒(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禾丰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编码:6-01-02-00饲料加工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饲料加工工
1.2 职业编码
6-01-02-00
1.3 职业定义
操作饲料加工设备,粉碎、混合饲用原料,生产成型饲料(草)
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嗅觉、色觉、
视觉、味觉、听觉、触觉和空间感,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6-01-02-001.8 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18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40标准学时,三级/
高级工10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8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60
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大专及本科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但已学完相关专业课程的在校大学
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6-01-02-00
①
②
③相关职业:制油工、制米工、制粉工、农机修理工、药物制剂工、化工总控工,
下同。
本专业:饲料工程、粮食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食品加
工工艺、粮食工程技术与管理、食品工程技术、现代粮食工程技术,下同。
相关专业: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技术、饲草生产技术、畜牧工
程技术、生物工程、食品智能加工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农业工程、食品生物技
术,下同。(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累
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3职业编码:6-01-02-00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
审应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和本职
业高级考评员担任,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具有必备生产设备、
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4职业编码:6-01-02-00
6-01-02-00 饲料加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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