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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6-01-02-00 饲料加工工 (202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 专家,制定了《饲料加工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饲料加工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 心、全国畜牧总站、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江苏邦鼎科技有限公司、布勒(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禾丰牧 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王卫国、田莉、李军国、范文海、 储科军、郭绍勇、宋真、杨刚、李燕松、吴莹。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李俊、牛智有、姜作奎、邵 明奎、邢培林、贾成千、杨金磊、陈小真、艾胜兵。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河南工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江 苏丰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布勒(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辽宁禾丰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编码:6-01-02-00饲料加工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饲料加工工 1.2 职业编码 6-01-02-00 1.3 职业定义 操作饲料加工设备,粉碎、混合饲用原料,生产成型饲料(草) 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好的嗅觉、色觉、 视觉、味觉、听觉、触觉和空间感,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6-01-02-001.8 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18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40标准学时,三级/ 高级工10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8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60 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大专及本科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但已学完相关专业课程的在校大学 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6-01-02-00 ① ② ③相关职业:制油工、制米工、制粉工、农机修理工、药物制剂工、化工总控工, 下同。 本专业:饲料工程、粮食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食品加 工工艺、粮食工程技术与管理、食品工程技术、现代粮食工程技术,下同。 相关专业: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技术、饲草生产技术、畜牧工 程技术、生物工程、食品智能加工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农业工程、食品生物技 术,下同。(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累 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3职业编码:6-01-02-00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技师和高级技师综合评 审应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和本职 业高级考评员担任,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具有必备生产设备、 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4职业编码:6-0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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