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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4-02-01 水生动物饲养工 (202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水生动物饲养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 (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 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 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 敬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 则。 三、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 四部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 四、本次修订是在原《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国家职业标准》和 《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水产养殖行业 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对水生动物饲养工的相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 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本《标准》。 五、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集美大学、安徽生物 工程学校、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省水 产技术推广站、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 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有:刘振华、柴炎、鲍华伟、张翔、李颖、毛 栽华、郭玉清、蒋宏斌、王虹人、陈兴汉、郑杰民、王玲玲、蒋业 1职业编码:5-04-02-01林、翟秀梅、袁帅、阎墨桐、单袁。 六、本《标准》审定人员有:陈辉、潘勇、罗琳、谢仰杰、钱 银龙、倪伟锋、冯启超、侯仕营、邢培林、贾成千。 七、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 发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黄海水产研究所、山西省水产技 术推广站、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安 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集美大学、 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安徽生物工程学校、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信阳农林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单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八、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5-04-02-01 ①水生动物饲养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水生动物饲养工 1.2 职业编码 5-04-02-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池塘、网箱等设施和工具,养殖、捕捞水生动物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计算、沟通和表达能力,以及感官辨 别和动手操作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5-04-02-011.8 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9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60标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4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 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2职业编码:5-04-02-01 ① ②相关职业:农业技术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海水水生动 物养殖工、淡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海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水生植物栽培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水生动物检疫检 验员等,下同。 相关专业:水产学、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业资源、水生动物医学、动物药 学、畜牧学(动物科学)、兽医学(动物医学)、生物学、水生生物学等,下同。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 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职高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采 取闭卷笔试方式,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 和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二 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3,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3职业编码:5-04-02-01(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配备符合相应等级 考核所需的材料、工具、设施和设备,满足技能鉴定需要的场所进 行。 4职业编码:5-04-02-01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服务“三农”。 (2)尊重科学,勇于创新。 (3)忠于职守,精益求精。 (4)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2.2 基础知识 2.2.1 专业基础知识 (1)水生生物学基础知识。 (2)水生态学及水化学知识。 (3)水生动物营养基础知识。 (4)水生动物增养殖学基础知识。 (5)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基础知识。 (6)水生动物捕捞学基础知识。 2.2.2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相关知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 5职业编码:5-0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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