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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编码:6-29-02-08 防 水 工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75印张 20千字 2023年4月第1版  2023年4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493 定价:15.00元 营销中心电话:400-606-6496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防水工国家职业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 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 对防水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 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按照《大典》最新要求对职业概况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职业技能等级新增一级/高级技师,权重表新增一级/高级 技师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权重,体现本职业由单一的操作技能扩展 至技术创新要求。 ———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有所增加, 满足新时期对防水工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军事 科学院防护工程研究所、郑州大学、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开来湿克威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 省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陈宝贵、冀文政、 方宏远、苏怀武、高三中、伏新合、贵传军。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中国硅 酸盐学会防水材料专业委员会、北新防水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 1职业编码:6-29-02-08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金 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虹霞新 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尚华胜、沈春林、白宇、 王澜、周忠义、徐宏峰、胡骏、尚炎锋、王治、杨德亮、王晋斌、 张献军。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河南彩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 固防水保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豫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麻不漏防水集团有限公司、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源 防水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驼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豫宏 (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天 达六面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建博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单 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6-29-02-08 ①2023年3月21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号) 公布。防水工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防水工 1.2 职业编码 6-29-02-08 1.3 职业定义 使用工具或机具,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等防水、防潮和 渗漏治理施工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一般的智力、表达、计算能力,肢体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6-29-02-081.8 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在五级/初级工 培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8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在四级/中级工 培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7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在三级/高级工培 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55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在二级/技师培 训基础上再培训不少于5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2职业编码:6-29-02-08 ① ②相关职业:混凝土工、砌筑工、油漆工,下同。 相关专业:土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防水材料与 工程、建筑工程管理、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及其下设二级学科专业,下同。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采 用闭卷笔试、机考等方式;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用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 3职业编码:6-29-02-08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不 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 人(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120 min,二级/技师、一级/高级 技师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15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具有 必备的设备、通风良好和安全设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4职业编码:6-2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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