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编码:6-29-01-01
砌 筑 工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
制定了《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
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砌筑
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
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明确职业定义,增加职业编码。
———职业等级变更为职业技能等级,增加了一级/高级技师及相
关内容。
———职业环境变更为职业环境条件,调整职业能力特征的描述。
———删除适用对象,基本文化程度变更为普通受教育程度。
———培训要求变更为培训期限要求并对培训学时进行了调整。
———鉴定要求变更为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并对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鉴定方式、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生配比、鉴定时
间。
———完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修订职业功能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权
重表等。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河
1职业编码:6-29-01-01南大学、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陇建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
公司、郑州共图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孙钢柱、
李斌、肖庆丰、张庆三、郑建锋、黄继斌、季盼盼。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
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市
政工程总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中陇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元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
员有:王建、朱玉浩、王前林、贾雪军、刘炜嶓、赵文学、刘民、
丁景玉、张万青、贾利勇、谷明哲、许湘军、司旭安、吴克勋。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6-29-01-01
①2023年3月30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5号)
公布。砌筑工
国家职业标准
(2023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①
1.2 职业编码
6-29-01-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专业工具,进行建筑物和构筑物块体砌筑、屋面挂瓦、块
材饰面粘贴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
具有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能力,动作协调灵活。
1职业编码:6-29-01-01
①本职业包含并不限于建筑瓦工、窑炉修筑工、船舶泥工。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16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20标准学时;三级/
高级工9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6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60标
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职业编码:6-29-01-01
①
②
③相关职业:石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古建筑工、装饰装修工、建筑门
窗幕墙安装工、木工、筑路工等,下同。
本专业:技工院校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职业院校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下
同。
相关专业:技工院校公路施工与养护,桥梁施工与养护、港口与航道施工、铁路
施工与养护、下水道养护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职业院校古建筑修缮与
仿建、市政工程施工、道路与桥梁工程施工、铁道施工与养护、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建
工程检测、公路养护与管理;下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5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考试、考核及评
审内容结合工种相关要求。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机考等方式,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
3职业编码:6-29-01-01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
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
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
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15,且每个考场不少
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5,且
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
单数。
1.9.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
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80
min;二级/技师、一级/
高级技师不少于24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场所为标准教室或机房,技能鉴定场所应具备能
满足砌筑工艺技能鉴定需要的专用场地、工具和设备,且安全措施
完善。
4职业编码:6-29-01-01
6-29-01-01 砌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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